【案例】:某公司为从事电子产品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程度不高。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连续12月的应税销售额为46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3万元。2018年5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额3.2万元,销售产品取得含税价款46.4万元(含税),另有一批货物已付款11.6万元并已验收入库,但当月未收到销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份由于商品质量原因发生销售退回,退回5月份销售的货物,金额15万元,税额2.4万元,收到前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确认;当月销售产品取得含税价款46.35万元。
解析:
1.5月份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5月份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46.4/(1+16%)×16%-(6.3+3.2)=-3.1万元
即当期不缴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3.1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3.1
2.6月份应纳税额及会计处理如下:
(1)应纳税额=46.35/(1+3%)×3%=1.35万元
(2)当期取得前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1.6万元应按照《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6
贷:预付账款 1.6
(3)发生5月份销售货物的销货退回,应按照《公告》第五条的规定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5月份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2.4万元。
因5月份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有留抵税额3.1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额=46.4/(1+16%)×16%-2.4-(6.3+3.2)=-5.5万元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所以从发生销售退回当期,即6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之后,该公司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足抵减的部分1.05(1.35-2.4)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为4.7(3.1+1.6)万元,另有未抵减的应纳税额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7.4(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红字)
延伸:如果该公司6月份未收到前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发生4月份购进货物的进货退出,成本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5月份的应纳税额,调整后应纳税额=46.4/(1+16%)×16%-(6.3+3.2-3.4)=0.3万元,大于5月份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少缴税款,则调整的应纳税额3.4万元抵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抵减之后的余额0.3万元(3.4-3.1)并入6月份的应纳税额,6月份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65(1.35+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库存材料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
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75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
银行存款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