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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案例解析

信息来源:问税问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8-08-29 17:09:27  

【案例】:某公司为从事电子产品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程度不高。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连续12月的应税销售额为46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3万元。2018年5月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额3.2万元,销售产品取得含税价款46.4万元(含税),另有一批货物已付款11.6万元并已验收入库,但当月未收到销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份由于商品质量原因发生销售退回,退回5月份销售的货物,金额15万元,税额2.4万元,收到前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确认;当月销售产品取得含税价款46.35万元。

  解析:

  1.5月份应纳税额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5月份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期应纳税额=46.4/(1+16%)×16%-(6.3+3.2)=-3.1万元

  即当期不缴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3.1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3.1

  2.6月份应纳税额及会计处理如下:

  (1)应纳税额=46.35/(1+3%)×3%=1.35万元

  (2)当期取得前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1.6万元应按照《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6

  贷:预付账款  1.6

  (3)发生5月份销售货物的销货退回,应按照《公告》第五条的规定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5月份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2.4万元。

  因5月份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有留抵税额3.1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额=46.4/(1+16%)×16%-2.4-(6.3+3.2)=-5.5万元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所以从发生销售退回当期,即6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之后,该公司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0,不足抵减的部分1.05(1.35-2.4)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为4.7(3.1+1.6)万元,另有未抵减的应纳税额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7.4(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红字)

  延伸:如果该公司6月份未收到前欠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发生4月份购进货物的进货退出,成本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5月份的应纳税额,调整后应纳税额=46.4/(1+16%)×16%-(6.3+3.2-3.4)=0.3万元,大于5月份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少缴税款,则调整的应纳税额3.4万元抵减“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抵减之后的余额0.3万元(3.4-3.1)并入6月份的应纳税额,6月份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65(1.35+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库存材料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4

  次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75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1

  银行存款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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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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