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对陈战胜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陈战胜对2008年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陈战胜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机关的纳税决定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陈战胜选择提供担保后进行行政复议。...
财政部近期发文,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确无能力还款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外,大量其他担保机构也面临为受灾严重的被担保企业和个人履行代偿义务并核销损失的情况。...
京国税发[2005]2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017年3月,湖北荆州市中院终审了一起涉税行政诉讼,该案历经三次复议两次诉讼,虽然过程曲折,但是税研认为通过案件的解读却可以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更加了解纳税担保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