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发案率长期占据涉税犯罪首位。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某些类型虚开行为的定性逐步达成共识,但是新的虚开类型不断出现,需要从本罪的行为本质和保护法益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本案唐某某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言,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的五年内又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此辩护人认为当事人唐某某不是累犯,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据此提出了相关的辩护意见。本案的犯罪主体为单位,即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唐某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也与一般的累犯不同。...
本案虽有销售货物的情况存在,但A科技公司所开具的发票已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赵某在发生经营业务取得销售收入时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及购销关系。木制品加工公司和供货单位之间的原杉木购销过程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合法有效,并未进行虚开。李某作为委托代理人,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