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走私对象的认识情况可以简单分为认识明确、认识模糊、认识错误、没有认识等,对走私对象认识明确的直接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处理,没有认识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走私对象认识模糊的,必须坚持在主客观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实际走私对象进行处理。行为人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时,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进行定罪处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进行定罪处罚。...
在涉税类走私犯罪中,偷逃税额的认定至关重要。它既是入罪的门槛也是衡量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所以对公诉机关指控偷逃税额的审查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考查律师专业技能的重点问题。...
浙江宁波一位小伙杨某因托人从国外低价代购奢侈品箱包转手在宁波高价卖出,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偷税35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5万元。...
这是一起发生在多年前的案例,现在一些政策已经发生变化,“一日游”用于骗税的手法也有变化。此案是“一日游”的典型模式,对于认识这种骗税方式,是一个很好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