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骗税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骗税与打骗犹如一场持久战,长期存在。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打骗的不断深入,骗税方式也不断演进,呈现出“真实票单、有货流动、虚构资金”的新特点,报关行、货代等中介机构成为关键环节,研究政策漏洞、延长骗税链条、隔离相互信息、单环节违规逃避违法打击的智能型作案特征越来越多明显。...
虽然学界对于《刑法》第204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观点不一,但律师属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所以,在具体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中,如果案涉企业存在“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情形,就应当梳理清楚属于已缴纳的税款的部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程度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实现罪责刑相一致,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主观故意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则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共同犯罪中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只是简单地描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使用的是简单罪状的形式。这个规定,并未规定本罪主观上虽然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以至于不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都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这是也造成本罪有重大争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