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某公司2014年11月出口一笔货物,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成交方式为CNF,运费为3600美元。而实际情况是成交方式为CIF,3600美元仅为一个集装箱的运费,此次出口有5个集装箱,共计18000美元,运费629美元,由此导致我公司开具的出口发票和海关报关单货物出口离岸价不一致。该公司该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所以,税法专家认为,该公司可以申报出口退税,须依据实际发生的正确的出口离岸价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来申报退税,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供正常申报的退税资料外,须提供《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