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问题: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延长了,是否所有企业今后申请退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可以不在90天内完成?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确实延长了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不过不是所有出口企业均适用这一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延长期限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是指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