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法院和定西市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随着法官宣布判决,来自四川、广东和河南等地的韩勇、付琼华、徐明高、赖秋勇和李世兴都重重地低下了头。他们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而且受到被判处罚金、冻结存款和没收有价值物品的惩罚。
举报:中药材产区出现虚开发票乱象
2014年8月4日,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转交的举报案件。举报线索称,定西市有5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考虑到案件情节严重,甘肃省国税局在接到转办函的当天即开始组织核查。次日,提请甘肃省公安厅介入调查。2014年8月14日,甘肃省国税局和省公安厅联合立案,将此案命名为“8·14”专案。
办案人员了解到,定西市有悠久的中药材种植历史,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主产区之一。为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当地政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全国各地的客商纷至沓来。然而,在中药材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悄然滋生,并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8·14”专案线索即是例证。
在检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一户中药材经销企业发现一个日记本,通过上面记录的销售情况发现,除了举报线索提及的5户企业外,另有8户企业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遂将检查对象扩围至13户企业。
调查:税警联合取得无货虚开票证据
由于“8·14”专案涉案金额巨大,农户遍布各个乡镇,受票方涉及全国19个省,调查取证对象量大面广,工作量极大,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在联合公安立案后,专门和定西市国税局成立了“8·14”专案领导小组,仔细分析案情,制定细致检查方案。
在案件查办中,专案组充分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的特点,以核实农产品收购业务为突破口,对涉案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信息汇总、排序和清分后,一次性调查核实。同时,办案人员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沟通,一经证实检查对象虚开收购发票的金额超过1万元,立即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通过这种查办方式,税警联合共对13户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会计和出纳等25人开展调查取证,掌握了有关企业的基本经营、发票开具和资金流转等情况,取得了雇佣他人充当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头证据。
为防止涉案企业销毁证据,税警两家分工取证。由公安机关负责搜查有关纳税人的办公场所。通过搜查,公安机关先后查封扣押作案用假公章30枚、银行卡48张、银行U盾48个、电脑10台和记录虚开发票秘密的日记本2本。由税务机关及时调取涉案企业的账簿资料等信息。之后,税务机关通过银行调取13户企业的基本账户和案件涉嫌人员账户104个,调取大额现金收付凭证320多张,梳理13户企业的资金实际流向,确定涉及回流资金6.31亿元,取得虚开发票的关键证据。与此同时,税务人员赴受票方所在地开展实地协查取证,取得资金回流账户属受票方企业控制的证据,进一步佐证资金回流,完善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链条。
真相:13户企业虚开发票6.31亿元
经查证实,在2012年5月~2014年6月期间,来自四川南充的韩勇、四川蓬溪的付琼华和四川仁寿的徐明高,分别以自己及他人的名义,先后在定西市注册成立陇西鸿途药业有限公司、陇西县蜀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给福建、贵州等19个省的78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01份,虚开金额6.31亿元、税额8208万元,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票手续费。
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他们又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对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2812份,虚抵进项税额7718万元。在如此“购”“销”相抵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506万元。
来自广东普宁的赖秋勇是同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介绍韩勇向其供职的广东某公司虚开发票的中间人,按照开票金额0.2%的比例收取好处费。他在本案中共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使受票方申报抵扣税额142万元。
来自河南荥阳的李世兴是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他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徐明高为自己经营的众兴药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据此申报抵扣税款28万元。
严打:5名主犯全部被判处刑罚
定西市人民法院及陇西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韩勇、付琼华和徐明高3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定罪量刑,对赖秋勇和李世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其中,判处韩勇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付琼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徐明高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赖秋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李世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至此,“8·14”专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此外,他们的130万元存款被冻结,车辆和电脑等物品被没收。
在案件查结后,定西市国税局就上述涉案人员虚开的60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发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提供虚开证据,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4600多万元,并推动受票方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上网追逃3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税案评析:查中药材经销商虚开案 抓关键节点
甘肃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彭正国
“8·14”专案是近年来甘肃省查处的一起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通过查办此案,办案人员归纳出中药材购销企业虚开发票案件的特点、难点和查办方法。
这类涉案企业通常有如下特点:投资额度低,营业面积小,从业人员少,存续周期短,一人控制多户,登记信息虚假,销售额固定,发票满额开具,且购销两头挂账,资金来回空转。查办难点是:取得关键证据耗时费力,难找到实际控制人,核实购销业务量大面宽,梳理资金流向工作量巨大。不过,本案例表明,只要讲究方法,案件是可以漂亮破解的。
分析大数据,精确选案。分析各税收管理系统的数据,将以下纳税人列为待查对象,即营运资金小但年销售额大,企业名称相近,多户企业的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交替重复,从业人数、仓储及经营面积与实际销售额不匹配,每月销售额基本相等且发票开具金额不受经营情况或淡旺季及中药材价格波动的影响,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金额长期较大,且金额基本相近。
找准突破口,分别取证。对收购发票开具信息汇总、清分后,实地核查有关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发现虚开收购发票税额超过1万元时,立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已销毁账簿资料的,调取电子账检查;对电子账也销毁的,通过数据恢复软件恢复数据;若数据无法恢复的,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底账中的普通发票(收购类)开具信息核实农户。梳理资金回流证据,从企业基本账户追查至其交易关联账户,查清资金流向,并到受票方所在地核查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取得资金回流及证实无货虚开发票的核心证据。询问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会计和其他员工,必要时由公安机关询问,佐证有关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延伸管理链条。在案件查定性后,向下游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