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符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3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5、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6、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等;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份),可提交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四)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五)证据。包括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等(附证据目录);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电子文本,要求以word文档格式将再审申请书及原审裁判文书内容录入光盘。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