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以下简称60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敝号近期陆续推出相关解析,深受读者欢迎。有读者留言提问:“境外收货人”这一栏如何填写?填付款人还是最终收货人?
“境外收发货人”是60号公告新增的5个栏目之一。其中: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填报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按照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要求填报(如新加坡AEO企业填报样式为:SG123456789012,韩国AEO企业填报样式为KR1234567,具体见相关公告要求);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于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其境外发货人填报的原则与境外收货人的一致,在此从略。
上面介绍了境外收货人的填报原则,下面专门回答读者的提问。
笔者认为,由于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与合同指定的收货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境外收货人填报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如果付款人是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者是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则境外收货人填报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如果付款人既不是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也不是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则境外收货人不能填写付款人,只能填写买方或者合同指定的收货人。
读者提到的最终收货人,如果不是合同中指定的收货人,因60号公告没有禁止性规定,境外收货人填写最终收货人未尝不可,但是要做好接受有关监管部门质询的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