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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看懂出口退税公式推导

信息来源:赵清海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7-14 15:34:21  

本文对于司法实务中理解骗取出口退税罪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律师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和法官审理骗取出口退税案非常关键,理解此文才能解开骗取出口退税的本质。你是否见过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看懂了本文,这个问题便能迎刃而解!

增值税税款的真正实现在于货物进入消费环节这个环节,根据目的地原则(我认为消费地原则的表述更能体现本质,直译过来是目的地原则,但是目的地原则更加直观),如果该货物不在这个国家消费(比如出口),其不应当对其征收增值税,应当适用零税率。

读者这里需要明白一个事实是:不是因为适用零税率才将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而是产品在该环节没有用于消费,其所支付的进项都得退还。只不过我们国家对内销货物进项的退还的方式是从应当交还给国家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扣除,即间接退税;但是由于出口货物税率极低(理论上应当是零税率),导致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如果也都采用间接退税的话,会大量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

1、出口退税公式的推演

现在我们来看看总局的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设: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为m,出口货物征税率为a%,出口货物退税率为b%,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w,w-m=k。带入公式: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w*(a%-b%)-m*(a%-b%)=(w-m)*(a%-b%)=k*(a-b)%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即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k*(a-b)%]=当期销项税额+k*(a-b)%-当期进项税额

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当对一个货物按照金额j征收a%的税款而再按照这个金额退还b%的税款的时候,那么实际上是对这个货物按照(a-b)%的税率征收了税款,因为货物实际负担的税款=k*a%-b%=k(a-b)%,也就是说:k(a-b)%本质上是一个对出口货物征收的价内销项,税率为(a-b)%(笔者的观点和立法组的意见一致,不如直接征收出口关税,对出口货物彻底适用零税率,还增值税一个清纯)。

出口企业的应纳税额公式可以简单概括为: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销项+当期外销销项(即价内销项,类似于出口关税)-当期进项税额

对于免抵退的计算:在介绍免抵退税之前,笔者有必要介绍一下留抵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

之前的文章已经说过,所谓销项税额,不过是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所谓进项税额,不过是预先垫付的增值税。销项应当足额上交给国家,进项国家应当足额退还,于是从应当足额交还给国家的销项中扣除国家应当退还的部分,余额上交给国家,这个余额就是应纳税额。

当国家应当退还给纳税人的进项小于纳税人应当足额上交给国家的销项,这个时候的差额就叫做留抵税额,表现为应纳税额的负数((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那么,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

一是设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金额的最低值。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低于最低值时,纳税人不得申请退税而是准予结转下期。

二是设定强制结转期间。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款在强制结转期间内不得退税,结转期终了时仍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款的,纳税人才能申请退税。

而我国对于留底税额的处理比较特殊,即通常结转以后期间抵扣(间接退税)而非直接退税,只有出口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等情况例外。

再次为读者梳理一下直接退税和间接退税:

所谓直接退税,是指国家将暂时垫付的税款直接用现金的方式退还给纳税人;间接退税,是指从应当交还给国家的代收增值税税款中扣除应当退还的部分。虽然结果基本上相同,但是单一的间接退税明显占用了企业的大量流动资金,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我们接着看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率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故当期免抵退税额=w*b%-m*b%=(w-m)*b%=k*b%

读者在阅看这里的时候注意一点,这里的免抵退税额相当于“可以直接退税的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的最高值”,即当期最高的直接退税金额,未抵扣玩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该值的,全额直接退税;超过该值的,留待下期继续这样处理和留待下期间接退税。故而:

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纳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面对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余额为剩余的留抵税额

2、出口退税的本质

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全部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出口货物为零税率的时候,出口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的原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a应当等于0;退税率这个概念应当不存在,因为基于增值税的原理,所有的进项都是应当退还的,只不过是分为直接退还和间接退还而已。

从上面的出口退税的公司推演中,我们揭示以下本质:

(1)出口货物并未按照增值税原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行零税率,而是征收理论一道价外税,计税依据为FOB价格(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不参与计算),税率为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即总局公式所说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w-m)*(a-b)%

读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价外销项,而绝对不是所谓的进项。因为实务中可能出现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都没有进项的情况,或者虽然有但是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进项税额小于各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之和,试问:根本就不存在的进项,何以转出?再者,进项税额的转出,应当是指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用于消费等退出增值税流通领域或者基于发票管理的需要而事后发现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最后,根据“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价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也足以判定其系价外销项。

(2)免税购进的原材料直接采取免税政策,即不参与计算。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免税政策,所谓增值税的免税,是指:你支付的进项国家不予退还给你,你收取的销项国家也不要求你退还。但是由于免税货物的下家通常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而如果下游链条还需要抵扣的话,免税所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或不能抵扣)就是该批货物国家多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免抵退税额的时候,只需将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剔除就是了。

这里主要考虑到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时候,行为人并未向上家支付进项,不过并不代表并未负担进项,要知道上家销售免税货物的时候,可是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

(3)对于国家应当退还的留抵税额中,小于等于k*b%的部分予以直接退还成钞票,余额留待下期继续按照这个方式退还或间接退还。

我们现在得出更加简单的出口退税公式:

应纳税额=外销销项+内销销项-全部进项=k*(a-b)%+内销销项-当期进项税额

这里k指已经扣除免税购进原材料后的价格,设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为m,

k*b%为当期可以直接退税的最大金额。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时候,产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k*b%”的时候,由于国家当期应当直接和间接退还的全部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可以直接退税的最大金额,则按照当期留底税额予以退税。< p="">

如果留抵税额>k*b%,由于国家当期应当直接和间接退还的全部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可以直接退税的最大金额,故而按照当期可以直接退税的最大金额予以直接退税,余下的下期按照同样的方法处理或下期继续间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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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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