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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法律风险

信息来源:凌云律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4-06-18 18:35:37  

出口退税,是国家促进对外贸易,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用好出口退税政策是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多利润的一项重要途径。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需要较强的财税和法律专业知识,外贸企业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与其他主体开展商务合作的过程中,如果未能准确识别自己的经营行为在税法上的定性,做出了错误的退税申报,就可能在无意中触犯关于出口退税的法律红线,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何为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货物退税政策是指我国对经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缴纳税款的税收政策,退还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消费税。

该政策旨在通过退还出口货物已缴纳税款的方式使我国产品以净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帮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进口国关税的负担从而提高企业产品在进口国本地市场的价格竞争力,在增强我国产品竞争力的同时扩大出口创汇,为国家经济发展助力。






二、出口退税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

(一)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主体: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二)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1.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退税的主要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

含义:对出口商品本身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适用对象: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列名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

2.免退税办法

含义: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购进出口货物时发生的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适用对象: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四)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主体

一是生产或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自己办理退税申报;

二是生产或外贸企业委托别的企业代理出口,由生产或外贸企业自行办理退税申报;

三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并代办退税。

(五)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的三类材料

1.由海关出具的,证明货物已出口的报关单;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证明出口企业已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发票或缴款书;

3.证明退税企业已收到进口企业支付货款(外汇)的核销单。





三、出口退税关键在于“两环节四要件”

“首环节”是指在前出口环节货物实际征税的完成,包括一个要件,即货物已被实际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国内税金或者原材料进口的关税。

“次环节”是指在出口环节货物实际出口的完成,具体包括三个要件,即已经报关离境、已完成出口收汇并已核销、货物已在财务上作销售。

两个环节需具有真实有效的合法票据以及合同等证明材料才能在之后的退税审核中顺利通过,任何一个环节无票据、票据存疑或被认为存在虚构环节都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国家退税,从而面临补税、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四、骗取出口退税的典型——“假自营,真代理”

(一)什么是假自营、真代理

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办理出口业务,但实质上该笔出口业务不是出口企业自己操作的,而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二)“假自营、真代理”的几种表现形式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真实货物出口和虚假货物出口交织,意在以少报多的。

3、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三)司法实践中关于“假自营、真代理”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审查要点

审查要点一:货物流。从货物流方面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通常会对涉案外贸企业或者供货企业是否有生产、储存的场地、设备、资金等条件,产能是否具备,是否有相应的水电费、仓储、雇工记录,以及货物出口运输商的运力是否足够、运输单据、出入仓记录是否与所谓“货主”地域有矛盾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由于真实经营企业的销售对象一般较分散,因此税务机关、司法机关会对涉案企业的出口对方的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此外,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还会通过对通关单证上的境内货源地是否与舱单、提单上的发货人一致进行审查从而审查货物出口的真实性;

审查要点二:票据流。从发票性质看,税务机关等通常会首先关注上游开票企业的开票情况,即开具发票是否与货物销售情况一致;所开具发票是否是短时间内大量开具;除外税务机关还会关注是否有账款回流,以及金额是否能体现扣除固定“开票费”情况;

审查要点三:资金流。从资金流状态看,一是看是否有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再假冒外商转汇的往来记录,金额能否与“出口货值+换汇费”相对应;二是看外贸公司在收到所谓外商的转汇进行结汇后,是否有将结汇款立刻从对公账户转至私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的记录;三是看资金往来是否与国内采购合同、外贸合同中的资金约定相一致等。







综上所述,从退税机关的审查要点可以发现,在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申报进行审查时,税务机关的关注点主要聚焦于外贸企业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往来,是否订立真实合法的合同,票据是否真实,货物与单据是否一致等实质问题上。故而,企业自身在进行涉外经营活动的同时,不仅要注意对发票、单证以及合同等重要材料的妥善保存,还要严格审查其真实合法性,确保交易真实合法,从源头避免外贸活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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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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