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网友提问题描述:您好,我从国外回来携带了一些个人物品,也有一些是赠送给亲友的,海关征了2000多,如果不服的话,是否可以告海关,听说纳税争议都要先复议,请问对海关征收物品关税不服属于纳税争议范围吗?谢谢
全关通(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海关规定,进物品所有人是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于海关征收税款不服的,属于纳税争议,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打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
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
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
应当缘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