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提问:我司是一家设在广东的韩资加工贸易企业,由于管理不善,有一批加工贸易进口的保税料件被盗窃,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如果保税料件最终追不回来,我司是否还要向海关缴税?
复函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目前海关执法实践,保税货物被盗窃一般不认为是不可抗力,故需要补缴税款。
延伸阅读:
各国立法对不可抗力概念的规定不尽相同,理论界、实务界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也莫衷一是。概括起来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中说"。"客观说"强调不能避免并不能抗拒的客观情况。"主观说"强调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折中说"强调当事人尽最大谨慎也不能预见、不能防止的事件为不可抗力。本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台风袭击”是不可抗力种类之一
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应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人们对某事件的发生的预知能力取决于当代的科学技术水平。某些事件的发生,在过去不可预见,但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现在就可以预见。例如,现在对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已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人们对狂风暴雨的规避能力已大大提高。
如何认识"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表明某个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具有必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
复函律师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