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笔者在审计中发现,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随意性大,发票缺乏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或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较为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
现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实行由农产品收购单位自行领购、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的使用模式。部分农产品收购单位虚构收购业务,虚拟销售者姓名和地址,自报收购入库数量;有的将收购人员的工资、补贴及收购时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收购价格中,造成收购价格虚高;有的把收购低等次产品按高等次产品价格填开,使发票金额大大高于实际支付的现金,从而达到虚增成本,偷逃税金或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的目的。
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监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失信行为,要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告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曝光不守信用的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国有企业或生产经营农产品的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税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