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5年开始进行纳税鉴定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广。鉴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便于征税人和纳税人掌握并正确运用税收法规,避免错征漏纳事项的发生。纳税鉴定的对象是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如实地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全面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的基础上,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对照纳税鉴定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继而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并发给纳税鉴定书。纳税鉴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和具体,便于执行。实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制度的,由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鉴定申报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依法发给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并明确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缴库方式、缴纳期限,以及手续费标准等内容。
纳税人和代征人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和代征项目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纳税鉴定项目变动时,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当国家新订、修订税收法规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按照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