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外贸企业和税务机关人士咨询同一个问题:外贸企业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能不能用新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回顾一下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有关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所涉货物、销售的上述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上述新政策说的是外贸企业5月1日起税率调整及此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应该怎样退税,并没有直接说外贸企业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能不能用新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问题。
大就知道,外贸企业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其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如果符合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是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以销货方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界定时间请参阅《既系统全面又注明出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规定摘编》)。销货方什么时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如果外贸企业5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是“先卖后买”,而且其购进出口货物的时间是在5月1日(含)以后,就会出现货物是5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而相应的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新税率的情况。这种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按规定是在5月1日以后,理所当然可以申报退税。更何况开票时间比出口时间迟,但如果时间间隔不长,税务机关一般也不会刨根究底。
毋庸危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存在滞后开具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外贸企业是5月1日前购进货物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新税率的,出口退税审核是通不过,只能按老税率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