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32号把17%/11%税率及退税率相应下调到16%/10%,有很多企业遇到了这个问题:同一批出口货物部分取得了17%税率的发票,部分也取得了16%税率的发票,该如何退税呢?
这个问题是由财税[2012]39号文中关于退税率的规定引起的,原文为“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就是说退税率不一样的货物在同一票出口业务中应分开报关,即要在报关单上分别显示出来这两种不同退税率的商品,这样就可以按各自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未分开报关的话,那么这两种货物要按低退税率申报退税。
随着5月1日开始实施调整税率政策,对于外贸企业来说同一批的购进货物可能会同时取得17%和16%税率的发票,由于先出口了,但在报关时并未分开,那么退税时应如何处理呢?
一、先出口后开具发票的
对于先出口后开具发票(倒开发票)的业务,由于外贸企业在出口报关时不能判断是否会取得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税率发票(就算是按纳税义务时点来要求供货商开票,在遇到税率调整时恐怕也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的合规开具),因此,这种情况不能按39号文所说的不同退税率的商品应分别报关的规定执行(就是想分别报也不知道各自的数量)。即应该按各自的发票税率作为退税率来按对应的数量划分报关单离岸价并分别按各自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注:本文所说的这种不能按39号的规定的情况,仅指在遇到调整税率的时候,如果不是因调整税率造成的外贸企业取得不同税率的发票的货物,应分别报关出口,未分别报关的要按39号所规定的按低退税率执行。
二、先开具发票后出口的
对于已经在出口前就取得了不同税率的进货发票的,那么既然已经在出口前就明确知道了不同税率的货物数量了,那么在出口报关时应按39号的规定把各自对应的货物分别报关即在报关单上各自显示。对于分别报关的,按各自对于的发票税率计算退税;对于未分别报关的,按低税率的发票退税率计算退税。
很多人会对先开发票后出口的这个有疑问,说财税[2018]32号中已经明确说了,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按所取得的发票税率作为退税率计算退税,即取得17%/11%税率的,仍以17%/11%作为退税率退税,取得16%/10%税率的则按16%/10%作为退税率退税。既然32号都这么规定了,为何还必须要求取得不同税率的发票的货物分别报关呢?老王认为32号只是对调整税率及退税率货物的过渡期间所采用的退税率作出了规定,但并不能突破39号对于不同退税率应分别报关的要求。
因此对于已经先取得不同税率发票的货物,还是应根据39号的规定分别报关,未分别报关的按低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先出口后开具进货发票的,在遇到税率调整时外贸企业并不能在报关时就确定了各自税率的数量,不能再按39号的规定来要求分别报关。
当然了,在实务操作中,还应看各企业主管税局的要求,如果税局不要求这个分别报关岂不是对企业更好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