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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入上涨该如何进行个税筹划?

信息来源: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18-08-28 15:15:22  

目前,我国许多医院的管理模式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各大医院对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资深专家、中高层管理者的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为此,很多医院想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降低员工税收负担。可供医院选择的纳税筹划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医院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员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记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专家暂缓离休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首先要通晓税法,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减轻员工的税收负担。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而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各个医院在提取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时要用足这一政策;同时各地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往往有一些优惠政策,相关人员要注意了解有关信息。


一、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转化可节税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800元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可见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是不相同的,实现二者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例如:某主任医师月工资收入30000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应纳税额=(30000-800)×25%-1375=5925(元)。如果该主任医师与医院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是一名兼职的工作人员,则其30000元的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可见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存在差别,因此对于那些聘用的专家应注意计算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纳税额,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兼职合同时,应考虑税额的差别。


二、分月发放奖金、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节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不少医院往往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于年终时集中发放奖金,这样做的结果是税率高、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额多。为此,医院可按月或按季发放一部分奖金,对于拉开档次的奖金再于年终发放,这样做员工总体税负就会减轻。

如某医院员工每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金为20000元,则医院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每月应代扣代缴税额=(2000-800)×10%-25=95(元);

年终奖金应代扣代缴税额=20000×20%-375=3625(元);

全年应代扣代缴税额=95×12+3625=4765(元)。

如果该医院随同每月工资发放1500元的基本奖金(发放12个月),年终(12月份)另外发放2000元的全年奖金,则医院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每月应代扣代缴税额=(3500-800)×15%-125=280(元);年终奖金应代扣代缴税额=2000×15%-125=175(元);

全年应代扣代缴税额=280×12+175=3535(元)。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分月发放奖金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此外,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也可达到均衡收入、降低税负的效果。


三、试行年薪制可节税

税法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额,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这样计算实际达到了均衡经营者收入,降低税率及税负的效果。

例如:北京市某医院院长每月取得的基本薪金收入为2000元,年终取得的效益收入为60000元,该医院应为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每月应预缴税额=(2000-800)×10%-25=95(元);

全年已预缴税额=95×12=1140(元);

全年收入=2000×12+60000=84000(元); 

月平均应纳税额=(84000÷12-800)×20%-375=865(元); 

全年应纳税额=865×12=10380(元);全年应补缴税额=10380-1140=9240(元)。 

如果该医院未采用年薪制形式,假设该院长全年的收入仍为84000元,各月的收入分别为:1、2、4、5、7、8、10、11月的收入为3000元,3、6、9、12月的收入为15000元。 

1、2、4、5、7、8、10、11月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3、6、9、12月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800)×20%-375=2465(元); 

  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05×8+2465×4=11500(元)。 

  从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看到,采用年薪制的税收负担较轻。


四、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可节税 

一般来说,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工资、薪金收入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将减少员工的个人支出,同时减少员工的计税收入,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 

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工资、薪金所得,提高福利待遇:(1)为员工提供交通便利。如免费接送员工上下班;(2)提供教育福利。如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为员工子女提供助学金、奖学金等;(3)为员工购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贷款,之后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归还贷款。这样可以减轻员工的贷款利息负担;(4)为员工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等等。但在利用该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为员工免费提供住房、购买商业保险等不能免缴所得税。


五、改变费用的会计处理可节税 

随着医院体制改革的深化,医院逐渐设置了市场拓展人员、销售人员,一些医院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销售人员提取奖金,用来补偿销售人员差旅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部分奖金支出在会计上作为“营业费用——工资费”处理,销售人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改变会计处理办法,将销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会计上作为“营业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处理。将应提奖金总额与两项费用之差计入“营业费用——工资费用”科目,那么销售人员即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还很多,医院相关部门的人员要充分熟悉税法,根据应税项目,选择纳税额最低的纳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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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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