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确实延长了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不过不是所有出口企业均适用这一政策。...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根据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对原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的17%和11%的出口货物或者跨境应税应税,征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之后,退税率也相应调整为16%和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