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税法的严肃性,综合运用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当企业提请预约税务鉴定,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及税务鉴定本身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准确理解和把握企业的经营情况,综合运用税收政策,对特殊企业或特殊经营情况,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寻找最佳结合点,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2.坚持正常交易原则。鉴于目前提请预约税务鉴定的企业大多数为跨国企业,而跨国企业的经营又大量涉及关联交易,因此确定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原则也必须成为在对跨国企业进行预约税务鉴定时的重要原则。按照oECD的定义,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在商品及劳务在关联企业间进行转移的情况下,提供了与公开市场的运作最为近似的状态。尽管它并非总可以在实践中直接加以应用,但按此原则得出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间的适度收入水平,通常可以为税务当局所接受,因此,正常交易原则被公认为转让定价的立法基石,当企业就关联交易提请预约税务鉴定时也必然成为一项根本的处理原则。
3.确定可比性原则。前面已经提到,做好跨国企业关联交易的预约税务鉴定工作与处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转让定价原则对这时的预约税务鉴定同样有效。提到转让定价,就不能不提到可比性原则,从我国现有转让定价立法水平和解释水平来看,对可比性的认识尚很肤浅。从国际经验看,正常交易原则的应用,通常是以受控交易中的条件与独立企业之间交易中的条件进行比较为基础,所以说,可比性分析在各类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至关重要。所谓可比,根据OECD准则中的明确说法,是指在进行比较的情况之间存在的任何差异,都不应对该方法所审查的条件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可进行合理的精确调整来消除这些差异所造成的影响。在确定其可比程度以及所需进行的调整时,必须了解非关联企业是如何对潜在交易进行评价的。
4.确保税收政策的可执行性和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由于预约税务鉴定的“预约”性,也就是在经营行为发生之前的事前鉴定,因此,提高鉴定可操作性也就成为考查鉴定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做到这一点,无非有三条途径:一是尽量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目标,以减少由于前提条件的不明确导致的误鉴定;二是尽量细化企业的经营流程,明确各个可能的操作环节,以锁定企业可能遇到的税务问题,减少鉴定的不确定因素;三是加强与海关、外汇等部门政策的协调,遇到进出口税收问题时,从政府职能方面来看各部门是独立的,但企业遇到的问题可能面面俱到,无法区分或割裂,如果仅局限于一个角度,会影响企业预约鉴定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