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执行了8个年头。这8年间,中国GDP增速从47.16万亿(2011年GDP总量)攀升至82.71万亿(2017年GDP总量),最受瞩目的免征额却从未动过。如今,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大修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结束,万众焦点聚集在免征额提高、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等性质相似的劳动所得放在一起征收等方面。然而,免征额提高、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到底能减少多少税负?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庞杂的改革细则将如何落地?政府将如何面对骤增的征管成本?《金融街会客厅》推出系列对话,邀请业内知名专家,拨开庞杂的改革迷雾,为国人剖析此次改革的真正内核。
【本期嘉宾】杨志勇,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财政研究室主任,《财经智库》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
【核心观点】
1、对免征额的理解:综合所得可以扣除的就不只每月5000元,可以理解为应该扣除的是5000元+分类所得的扣除【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属于应该调整的缺陷】+专项附加扣除。
2、对专项附加扣除的理解:简单化。子女教育基本上等同于子女抚养费,可以按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直接规定每年扣除一定金额,而不需要提供发票。
3、资本所得税税率20%,低于劳动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追根溯源,最与呵护税源有关!
4、过分强调对高收入人群征税,不利于中国吸引国际高端人才,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此次改革并未涉及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但其实应该降到25%。
第二节 杨志勇:过分强调对高收入人群征税存在弊端
金融界:免征额提高到5000是此次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点,您如何看这个额度?
杨志勇:对这个5000元的理解,应该结合个人所得税定位来理解。
如果2011年确定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是合理的话,那样,如果不考虑居住类生活成本费用,而仅考虑其他生活成本费用上涨因素,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与当年的3500元基本相当。因此,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中,我没有就此提出意见。
但是,这不代表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就已经合理。综合考虑综合所得的各组成种类,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是在收入扣除各类成本费用之后确定下来的。这种做法是符合“所得”内涵的,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之后,理应得到继承。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是在投入一定专门的成本费用之后才可能有的所得,这种投入不同于基本生活费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规定,收入按次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20%。综合与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之后,这样的规定应该保留,这三类收入均应在扣除20%(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之后计入综合所得。为了更好地现行税制衔接,鼓励创新和文化繁荣,稿酬所得应在此基础之上再扣除30%。征求意见稿未规定这类扣除,属于应该纠正的缺陷。
加上上面提到的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可以扣除的就不只每月5000元,可以理解为扣除的是5000元+分类所得的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因人而异,体现的是更公平的有针对性的帮助。至于有人所担心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只是帮助有房人,而不能惠及无房者的问题,这不必多虑。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就可以帮助无房者。此外,政府推行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对无房者的帮助更大。公共政策工具是一套体系,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公共政策工具应该发挥协同作用。
金融界:其实此次并未提及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目前中国45%的边际税率远高于国际水平,您认为不该对高收入人权“穷追猛打”,那这个边际税率降低到多少合适?
杨志勇: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中低税率适用范围,但未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这不利于中国吸引国际高端人才,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考虑到与中国大陆地区有较强竞争关系的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总体水平较低,综合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35%,最好设定为25%,与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衔接,并相应调低不同收入段的适用税率。综合所得适用25%的最高边际税率容易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稿酬所得的税率(14%)对接,税负较为合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着密切关系,税制改革之后,所得税负大幅度上升肯定会打击创新,因此,有必要通过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以协调税负。
综合所得适用25%的最高边际税率,还可以堵住个人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逃避税的漏洞。现行税制下,年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换算成美元不到20万美元)就要适用45%的税率,国际高层次人才,无论是IT人才,还是金融高管,所支付的工资薪金远超此数,过高的税率反而不利于中国成为人才高地。25%的税率可以进一步增强中国的税收竞争力,改善营商环境,吸引国际高层次人才。1980年选择45%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是在国际上所得税最高税率较高的背景下进行的,45%的最高边际税率在当年也只是处于中低的水平。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继续按照中低水平确立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仍然是合适的。建议综合所得实行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在60000元以下,适用3%的税率;60000-120000元,适用5%的税率;120000-600000元,适用10%的税率;600000-120000元,适用15%的税率;1200000-2400000元的,适用20%的税率;2400000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与综合所得一致,降为25%,其他档次税率作相应下调。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许多所谓的高收入个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他们的收入水平总体不能算高,这正说明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他们正是中国需要加快发展的中等收入群体。大幅度降低综合所得税率,可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进一步促进消费和投资,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带动共同富裕。高税率容易导致处于国际流动状态的高收入者无法纳入调节范围,结果是收入再分配目标反而不容易得到实现。事实上,无论是什么样的超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的个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这就是个人所得税公平作用得到发挥的体现。此外,一些社会公平目标可以更多地通过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改善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