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辩护

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问题研究

行为人对走私对象的认识情况可以简单分为认识明确、认识模糊、认识错误、没有认识等,对走私对象认识明确的直接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处理,没有认识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走私对象认识模糊的,必须坚持在主客观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实际走私对象进行处理。行为人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时,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进行定罪处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进行定罪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走私罪、逃税罪的罪数认定实务探讨——以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案为例

在部分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往往还会实施伪报货物品名、规格、价格等符合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目前,对当事人的行为是按照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走私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还是按照牵连犯理论认定为一重罪处罚,法学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且在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认知和观点也不尽相同。...

王佩芬: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与误区

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分别列举“假报出口”与“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种具体情形,作为判断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标准依据。...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假报出口”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系列研究(六)

我国《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被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一般认为,不起诉分为四种类型: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我们前文提到的不具备主观犯罪故意的不起诉类型,属于是绝对不起诉。而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构罪不起诉。...

朱娅琳:走私犯罪中偷逃税款的审查认定

在涉税类走私犯罪中,偷逃税额的认定至关重要。它既是入罪的门槛也是衡量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所以对公诉机关指控偷逃税额的审查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也是考查律师专业技能的重点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特征在于滥用抵扣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发案率长期占据涉税犯罪首位。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某些类型虚开行为的定性逐步达成共识,但是新的虚开类型不断出现,需要从本罪的行为本质和保护法益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之增值税争议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骗抵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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